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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新规强化煤矿事故逐级上报生死时限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08-12-17
     今后,针对煤矿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将有明确的规定可依。同时,包括煤矿安全在内的整个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的“十二五”规划也将开始谋划和编制。
    昨天,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王德学在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座谈会上指出,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规划“工作滞后,投入不足,建设进展缓慢”,应急救援队伍技术装备尚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由此,他强调,要通过评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一五”规划,找准存在的问题,提前谋划、编制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事故报告明确规定时限
    就在王德学作出上述强调的前一天,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两家单位合发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下称《规定》),明确将煤矿安全事故细分为四级,同时强调了事故的报告、调查等机制。
    根据《规定》,煤矿事故依据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级。
    根据死亡人数划分,其中有30人以上、10~30人、3~10人和3人以下四个标准;而如果事故中,有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也会被划为特别重大事故之列。
    另外,《规定》明确了煤矿事故的报告制度,要求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监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而煤监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事故级别不同,应逐级上报,时间要求均为“2小时之内”。而特大事故明确由国务院组织调查。
    “与以往的相关规定相比,这一规定从内容上看,并不算太新。”一位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和工程研究的专家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认为,只是《规定》把煤矿安全事故单列出来予以明确,“这应该和近年来该领域的事故过于频繁有关”。
    《规定》在最后特别要求,除了依法应保密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上述专家认为,这一规定仍没有突破以往的制度安排。“我认为,除了涉及调查人员人身安全的内容应保密外,其他与事故相关的数据和信息都应该公开。”
    专家:“十二五”规划重在“程序管理”
    王德学指出了当前我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方面的各种问题。一方面,部分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规划工作滞后,投入不足,建设进展缓慢;另一方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技术装备还不能满足救援工作的需要。
     “虽然部分地区为救援队伍拨付了建设用地,制定了一些政策,但总体来说,对救援队伍的投入相对偏少。”王德学说,一些大中型高危行业企业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一些小型高危行业企业也缺乏相关设计和制度落实。
    由此,他强调,要加快落实“十一五”规划和建设方案,总结其问题,提前谋划“十二五”规划。
    上述专家认为,当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方面,“硬技术和设备并不差,但是差在软科学的建设严重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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