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记者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到,我国将建立最低商业原油库存制度,以原油为原料生产各类石油产品的原油加工企业,均应储存不低于15天设计日均加工量的原油。
根据日前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所有以原油为原料生产各类石油产品的原油加工企业,均应储存不低于15天设计日均加工量的原油。国际原油价格超过130美元/桶时,可适当降低库存量,但不得低于10天设计日均加工量。
根据指导意见,商业原油库存是原油加工企业拥有物权,为满足连续生产需要及依据有关规定储存的原油,旨在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同时,增加国内石油储存总量,以应对各种原因导致的短期原料短缺,减缓国际市场波动对国内供应的冲击。在满足最低库存标准的前提下,商业原油库存由企业自主调配使用和轮换。国内石油供应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出现紧张状况时,国家可依法统一调度商业原油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