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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区煤炭资源税率确定为6%

来源:国家石油和化工网 发布时间:2015-02-0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47号)并经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确定新疆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适用税率为6%,全疆各地税部门今年起按新税率执行。自此,新疆油气和煤炭资源税均以从价计征资源税。
    日前,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网站发布的《关于确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显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47号)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确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适用税率为6%。由于时间紧,正式文件随后下发,各地应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6%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
    从目前国内各省区已经发布的煤炭资源税税率情况来看,新疆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适用税率处于适中水平。2009年3月1日前新疆煤炭资源税每吨为0.3元-0.5元。3月1日起,新疆的煤炭(不含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为每吨3元,焦煤调整为8元/吨。
    新疆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说,“新疆的煤炭资源税此前一直执行从量征收方式,随着社会发展,从量征收资源税的弊端渐显,尤其在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比较弱,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很高,其税收不会随着产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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