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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

来源:中国石化报 发布时间:2015-12-09
    交通运输部日前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首次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方案》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排放控制区内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包括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的燃油。自2017年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的燃油。2018年起,这一要求扩大至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内靠岸停泊的船舶;2019年起扩大至进入排放控制区的所有船舶。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
    据悉,目前我国船用燃料消耗中有60%~65%为船用燃料油,少量用轻柴油(普通柴油)。据《船用燃料油》(GB/T 17411-2012)标准,船用燃料油硫含量在1%~3.5%,是国4柴油含硫量的200~700倍。使用高硫油船舶如同烧着劣质煤却没有尾气处理装置的“移动火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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