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和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条款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内企业为生产列于《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中的设备及产品,且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商品的,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涉及化工行业的有:乙烯成套设备、丙烷脱氢装置压缩机组及其配套设备、混炼挤压造粒机组、对苯二甲酸(PTA)成套设备、千万吨级炼油设备、天然气管道运输和液化储运装备、燃压机组、大型管线球阀和控制系统、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油气钻采装备油气钻采装备等大型石油及石化装备;空分设备及其压缩机、大型合成氨设备、煤化工气化炉、甲醇制烯烃(MTO)装置用压缩机组等大型煤化工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