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0月11日从发改委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未来10年内分两个阶段推进相关工作,第一阶段实现储能由研发示范向商业化初期过渡;第二阶段实现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十三五”期间,建成一批不同技术类型、不同应用场景的试点示范项目;研发一批重大关键技术与核心装备,主要储能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初步建立储能技术标准体系,形成一批重点技术规范和标准;探索一批可推广的商业模式;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储能产业发展进入商业化初期,储能对于能源体系转型的关键作用初步显现。
重点任务方面,《意见》提出,一是推进储能技术装备研发示范。集中攻关一批具有关键核心意义的储能技术和材料;试验示范一批具有产业化潜力的储能技术和装备;应用推广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储能技术和产品;完善储能产品标准和检测认证体系。二是推进储能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应用示范。鼓励可再生能源场站合理配置储能系统;推动储能系统与可再生能源协调运行;研究建立可再生能源场站侧储能补偿机制;支持应用多种储能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三是推进储能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稳定性应用示范。支持储能系统直接接入电网;建立健全储能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机制;探索建立储能容量电费和储能参与容量市场的规则机制,四是推进储能提升用能智能化水平应用示范。鼓励在用户侧建设分布式储能系统;完善用户侧储能系统支持政策;支持微电网和离网地区配置储能。五是推进储能多元化应用支撑能源互联网应用示范。提升储能系统的信息化和管控水平;鼓励基于多种储能实现能源互联网多能互补、多源互动;拓展电动汽车等分散电池资源的储能化应用。
《意见》要求,充分发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作用,支持开展储能基础、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研究通过中央和地方基建投资实施先进储能示范工程,引导社会资本加快先进储能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通过金融创新降低储能发展准入门槛和风险,支持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储能产业。
《意见》指出,未来10年内分两个阶段推进相关工作,第一阶段实现储能由研发示范向商业化初期过渡;第二阶段实现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十三五”期间,建成一批不同技术类型、不同应用场景的试点示范项目;研发一批重大关键技术与核心装备,主要储能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初步建立储能技术标准体系,形成一批重点技术规范和标准;探索一批可推广的商业模式;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储能产业发展进入商业化初期,储能对于能源体系转型的关键作用初步显现。
重点任务方面,《意见》提出,一是推进储能技术装备研发示范。集中攻关一批具有关键核心意义的储能技术和材料;试验示范一批具有产业化潜力的储能技术和装备;应用推广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储能技术和产品;完善储能产品标准和检测认证体系。二是推进储能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应用示范。鼓励可再生能源场站合理配置储能系统;推动储能系统与可再生能源协调运行;研究建立可再生能源场站侧储能补偿机制;支持应用多种储能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三是推进储能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稳定性应用示范。支持储能系统直接接入电网;建立健全储能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机制;探索建立储能容量电费和储能参与容量市场的规则机制,四是推进储能提升用能智能化水平应用示范。鼓励在用户侧建设分布式储能系统;完善用户侧储能系统支持政策;支持微电网和离网地区配置储能。五是推进储能多元化应用支撑能源互联网应用示范。提升储能系统的信息化和管控水平;鼓励基于多种储能实现能源互联网多能互补、多源互动;拓展电动汽车等分散电池资源的储能化应用。
《意见》要求,充分发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作用,支持开展储能基础、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研究通过中央和地方基建投资实施先进储能示范工程,引导社会资本加快先进储能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通过金融创新降低储能发展准入门槛和风险,支持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储能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