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资格考核鉴定职业申请
一、可申请职业/工种
1、仪器仪表维修工(原化工仪表维修工)
2、电工(原维修电工)
3、焊工
4、机修钳工
5、防腐蚀工
6、物探工
7、化工总控工
8、管工(原化工检修管工)
9、油、气水井测试工(原油、气井测试工)
10、石油开采工(原采油工)
11、天然气开采工(原采气工)
12、井下作业设备操作维修工(原井下作业工)
13、天然气处理工(原天然气净化工)
14、油气输送工
15、油气管道维护工(原油气管道保护工)
16、钻井工
17、石油勘探工(原钻探工)
18、钻井协作工(原固井工)
二、可申请等级
1、初级工
2、中级工
3、高级工
4、技师
5、高级技师
三、职业/工种申报条件
(一)仪器仪表维修工(原化工仪表维修工)申报条件
1、初级工申报条件
凡从事本职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训练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在本职业学徒期满。
2、中级工申报条件
凡从事本职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与本职业相关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5)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高级工申报条件
凡从事本职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连续从事本职业8年以上,在本企业公认为具有熟练的使用与维护、检修与投运、常见故障判断与处理技能,掌握专业相关基本知识,经单位推荐,可以破格申报高级工。
4、技师申报条件
凡从事本职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参加国家级、省级以高级工职业标准设置的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二十名、二类技能竞赛前十五名,且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获奖者;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八名、二类技能竞赛前五名,且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获奖者;地级市技能竞赛前三名,且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获奖者;
(6)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凡从事本职业人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参加以高级工职业标准设置的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且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获奖者;
(5)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工程技术人员申报规定
为鼓励工程技术人员的技能水平的提高,加强工程技术人员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凡从事仪表自动化及相关专业并具有技术职称的一线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员、助工、工程师)可分别视同为中级工、高级工、技师,申报相应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二)电工(原维修电工)申报条件
1、初级工申报条件
凡从事本职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2、中级工申报条件
凡从事本职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高级工申报条件
凡从事本职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技师申报条件
凡从事本职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4)参加国家级、省级以高级工职业标准设置的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二十名、二类技能竞赛前十五名,且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获奖者;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八名、二类技能竞赛前五名,且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获奖者;地级市技能竞赛前三名,且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获奖者;
(5)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凡从事本职业人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参加以高级工职业标准设置的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且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获奖者;
(4)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工程技术人员申报规定
为鼓励工程技术人员的技能水平的提高,加强工程技术人员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凡从事电气及相关专业并具有技术职称的一线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员、助工、工程师)可分别视同为中级工、高级工、技师,申报相应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三)焊工申报条件
1、初级工申报条件
凡从事本职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2、中级工申报条件
凡从事本职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3、高级工申报条件
凡从事本职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
(4)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5)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技师申报条件
凡从事本职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视技师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高级技工学校本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4)参加国家级、省级以高级工职业标准设置的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二十名、二类技能竞赛前十五名,且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获奖者;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八名、二类技能竞赛前五名,且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获奖者;地级市技能竞赛前三名,且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获奖者;
(5)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凡从事本职业人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高级技师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参加以高级工职业标准设置的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且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获奖者;
(4)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工程技术人员申报规定
为鼓励工程技术人员的技能水平的提高,加强工程技术人员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凡从事电气及相关专业并具有技术职称的一线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员、助工、工程师)可分别视同为中级工、高级工、技师,申报相应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四)机修钳工申报条件
1、初级工申报条件
凡从事本职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2、中级工申报条件
凡从事本职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高级工申报条件
凡从事本职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技师申报条件
凡从事本职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4)参加国家级、省级以高级工职业标准设置的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二十名、二类技能竞赛前十五名,且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获奖者;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八名、二类技能竞赛前五名,且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获奖者;地级市技能竞赛前三名,且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获奖者;
(5)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凡从事本职业人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参加以高级工职业标准设置的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且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获奖者;
(4)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工程技术人员申报规定
为鼓励工程技术人员的技能水平的提高,加强工程技术人员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凡从事电气及相关专业并具有技术职称的一线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员、助工、工程师)可分别视同为中级工、高级工、技师,申报相应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五)防腐蚀工申报条件
1、初级工申报条件
凡从事本职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2、中级工申报条件
凡从事本职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高级工申报条件
凡从事本职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技师申报条件
凡从事本职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4)参加国家级、省级以高级工职业标准设置的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二十名、二类技能竞赛前十五名,且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获奖者;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八名、二类技能竞赛前五名,且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获奖者;地级市技能竞赛前三名,且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获奖者;
(5)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凡从事本职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参加以高级工职业标准设置的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且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获奖者;
(4)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工程技术人员申报规定
为鼓励工程技术人员的技能水平的提高,加强工程技术人员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凡从事本职业及相关专业并具有技术职称的一线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员、助工、工程师)可分别视同为中级工、高级工、技师,申报相应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六)化工总控工申报条件
1、初级工申报条件
凡从事本职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2、中级工申报条件
凡从事本职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与本职业相关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高级工申报条件
凡从事本职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技师申报条件
凡从事本职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高等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参加国家级、省级以高级工职业标准设置的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二十名、二类技能竞赛前十五名,且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获奖者;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八名、二类技能竞赛前五名,且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获奖者;地级市技能竞赛前三名,且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获奖者;
(6)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凡从事本职业人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参加以高级工职业标准设置的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且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获奖者;
(4)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工程技术人员申报规定
为鼓励工程技术人员的技能水平的提高,加强工程技术人员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凡从事电气及相关专业并具有技术职称的一线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员、助工、工程师)可分别视同为中级工、高级工、技师,申报相应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