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欢迎访问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科学技术奖 > 行业科技奖励办法 >

行业科技奖励办法

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官方网站www.cnpci.org.cn    来源: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
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国科奖社证字第0109号)设立的面向全国范围的行业性科学技术奖项,是为充分调动石油和化工领域企事业单位、组织和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和鼓励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科学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而设立的,由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承办。
第二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活动,促进该奖项健康平稳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和本协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劳动的方针;坚持科学、严谨、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自主创新和勇攀科学技术高峰;推动石油和化工行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石油和化工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维护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设立行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并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协会成立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行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拟授奖项目(组织或人)以及奖励种类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奖种设置、奖励等级及奖金
第七条 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设立下列奖种:
(一)技术发明奖;
(二)科技进步奖;
(三)自然科学奖;
(四)优秀科技著作奖;
(五)优秀科技期刊奖;
(六)优秀科技标准奖;
(七)科技创新团队奖;
(八)科技成就奖;
(九)杰出科技人才奖;
(十)青年突出科技贡献奖;
(十一)技能成就奖;
(十二)杰出技能人才奖;
(十三)青年突出技能贡献奖;
(十四)科学管理奖;
(十五)优秀科技论文奖(优秀学位论文奖);
(十六)企业社会贡献奖;
以上各奖种每年评审、授奖一次。
第八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
一、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技术发明奖”设一等、二等和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奖金额分别为15万元、10万元、5万,特别优秀的技术发明也可以评为特等奖,奖金20万元。
第九条“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与推广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科技进步奖”设一等、二等和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奖金额分别为15万元、10万元、5万元;特别优秀的科技成果也可以评为特等奖,奖金20万元。
第十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科学发现、科学技术研发、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与推广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自然科学奖”设一等、二等和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奖金额分别为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也可以评为特等奖,奖金为20万元。
第十一条“优秀科技著作奖”奖励对行业科学技术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的科技著作,受奖者包括科技著作作者、出版发行者、主编、责任编辑和执行编辑等为著作的写作、出版发行做出重要贡献者。
“优秀科技著作奖”设一等、二等和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奖金额分别为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十二条 “优秀科技期刊奖”奖励对行业科学技术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的科技期刊,受奖者包括期刊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主编、执行主编和责任编辑。
“优秀科技期刊奖”设一等、二等和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奖金额分别为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十三条 “优秀科技标准奖”奖励对行业科学发展与科技进步有积极促进作用的科技标准和规范,受奖者为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优秀科技标准奖”设一等、二等和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奖金额分别为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十四条“科技创新团队奖”奖励对行业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团队;该团队应是石油和化工领域公认的优秀科研团队、研究方向属于重点或前沿热点领域,拥有授权并有效的系列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团队取得重大成就并培养了多名行业科技领军人才,团队主要成员年龄在45岁-65岁;
“科技创新团队奖”设一等、二等和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奖金额分别为10万、6万和3万元。
第十五条 “科技成就奖”授予长期(30年以上)从事本行业科学技术工作,对行业科学技术多个专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或做出突出贡献或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年龄在46-65周岁。
“科技成就奖”不分奖励等级,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10名,奖金额为10万元。
第十六条 “杰出科技人才奖”奖励对行业科学技术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杰出科技人才奖”不分奖励等级,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10名,奖金额为8万元。
第十七条 “青年突出科技贡献奖”奖励对行业科学技术发展某一领
域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候选人应有系列授权且有效的发明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发表系列高水平论文,年龄在45岁及以下。
“青年突出科技贡献奖”不分奖励等级,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10名,奖金额为8万元。
第十八条 “技能成就奖”奖励长期(25年以上)从事本行业技能工作;候选人应为行业和企业组织解决了系列操作和技术技能难题,为企业和行业培养了大批技术技能人才、对企业和行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或做出突出贡献或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年龄在45-70岁之间。
“技能成就奖”不分奖励等级,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10名,奖金额为10万元。
第十九条 “杰出技能人才奖”奖励对本行业做出杰出贡献的技能工作者,年龄在70岁以下;“杰出技能人才奖”不分奖励等级,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10名,奖金额为8万元。
第二十条 “青年突出技能贡献奖”奖励对本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技能工作者,最高年龄45岁;“青年突出技能贡献奖”不分奖励等级,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10名,奖金额为8万元。
第二十一条 “企业社会贡献奖”奖励以科技为先导、通过科技创新带动企业快速、平稳、健康和绿色发展,对社会就业、纳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促进人民健康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企业社会贡献奖”,设一等、二等和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奖金分别为10万、6万、3万元。
第二十二条 “科学管理奖”奖励在行业企事业单位管理或某项事业或工作管理活动中特别是在提升组织的科技创新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管理集体和个人。
“科学管理奖”设一等、二等和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奖金额分别为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二十三条 “优秀科技论文(优秀学位论文奖)”奖励对行业科学技术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的科技论文和学位论文,受奖者为论文作者。
“优秀科技论文(优秀学位论文奖)”奖种均设一等、二等和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奖金额分别为1万元、8000元、5000元。
第二十四 “技术发明奖”授奖单位和授奖人数:
一等奖授奖单位8个,授奖人数15人;
二等奖授奖单位6个,授奖人数12人;
三等奖授奖单位5个,授奖人数6人。
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也可授予特等奖,特等授奖单位10个,授奖人数18人。
第二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单位和授奖人数:
一等奖授奖单位10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
二等奖授奖单位7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
三等奖授奖单位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并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良好也可授予特等奖,特等奖授奖单位15个,授奖人数20人。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单位和授奖人数:
一等奖授奖单位9个,授奖人数15人;
二等奖授奖单位7个,授奖人数12人;
三等奖授奖单位5个,授奖人数6人;
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对行业科学发展具有重大或潜在的或深远的影响,并产生了一定的或具有潜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也可授予特等奖,特等奖授奖单位10个,授奖人数18人;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二十七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石油(含陆上和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储运技术及装备、工具和设施)和化学工业(含石油化工、煤化工、盐化工、基础化工、医药化工、农药化工、日用化工、生物化工、精细化工、橡胶塑料工业、化肥工业、油漆涂料染料工业等有机化工和无机化工各行业;以及化工装备(包括机械、工具和设施等)科学实验、研究开发、工程设计、物质采购、施工建设、生产运行、储存、运输、经营销售、检修维修、工程服务、教育培训等各领域,以及科学管理、提质增效、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优化运行、固液气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健康防护等各方面所涉及的理论和方法、技术与装备类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成果类型:
  • 具有原创性的技术发明类成果,运用科学技术对产品、工艺、材料方法及其物质等提出具有创新性的技术并取得了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可以申报技术发明奖
(二)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类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中使之产业化,具有示范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转化推广类成果;
(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或装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类成果;
(五)集成创新类成果;
(六)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类成果;
(七)解决生产实际问题、行业共性或疑难问题的应用开发类成果;
(八)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整体解决方案类成果;
(九)对行业科学发展有较大或重大支撑作用的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类成果;
(十)中试试验、先导试验、工程试验等有较大或重大推广价值的试验示范类成果;
(十一)在科学实验、分析化验、技术监督检验、型式检验、计量测试、检定标定等方面的理论和方法、技术与装备类成果;
(十二)科技标准和规范类成果;
(十三)科技著作(包括科普书、专著、大中专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教科书等)、科技期刊、电子科技出版物、科技论文和学位论文类成果;
(十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类成果;
(十五)涉及安全、环保、健康、教育、基础、科技信息、软科学成果等方面的社会公益类成果;
(十六)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提高管理与决策的效率和水平方面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管理类成果;
(十七)为推进行业智能制造战略,在智能科研、智能实验、智能设计、智能采购、智能工程、智能生产、智能运维、智能销售、智能流通、智能服务、智能(慧)电力(供配电)系统、智能通信、智能装备、智能管网、智能教育、智能培训、智能办公、智能管理、智能工厂、智慧油田、智慧园区等方面所涉及的理论和方法、技术与装备类成果。

第四章 申报、推荐和评审
第二十八条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实行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和推荐
凡从事本奖奖励范围相关业务的组织(包括石油、石化、化工和海洋石油领域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工程公司;各种性质的大中专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为石油和化学工业提供技术、产品和技术服务的供应商;社会组织等)和个人均可申报。
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接受下列组织和人员的推荐(或提名):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有关委、办、厅、局及直属机构;中国石油、中国海洋石油、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中国石化、中国中化和中国化工等国家特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总部有关部门、有关分公司和专业公司;国家一级协会、学会;各省、市石油和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或行业协会;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行业知名专家学者等;本协会认同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十条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可以根据各奖种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申请推荐的项目必须知识产权清新、无产权纠纷;有纠纷的项目在推荐申报前必须协调解决,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必须是对项目做出实质性技术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三条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应在评审委员会专家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方式形成评审结果;拟授奖项目(组织或人)需到会评委二分之一或以上通过,特等奖需到会评委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评审委员会评审出的拟授奖项目(组织或人)以及奖励种类和奖励等级应在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异议;自公示之日起,公示期为15日,逾期不予受理;在公示期内同时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方予授奖。
第三十五条缓评项目,待补充完善或条件成熟后,可在两年内向奖励办提出复评或再申报。
第三十六条 对获奖成果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异议申请,并附支撑(或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必须在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负责人或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个人信息;对于提出异议的个人,必须在材料上注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个人信息,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授奖项目的实质技术内容如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等方面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授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异议,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解决,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奖励办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奖励办主任裁定;非实质性异议由主要完成单位或推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报协会奖励办备案;在规定时间内协调不成的,将予以缓办或撤销授奖。
第三十九条 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对授奖等级、奖种或其他方面不满意并放弃的项目以后再以相同和类似技术内容的项目申报,我协会将不予受理。

第五章
第四十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的行为,经奖励办查实后报奖励委员会主任批准撤销其奖励,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收缴获奖证书、奖牌(杯)、奖金等,并取消其三年内的奖项申报资格。
第四十一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行业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参与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个人职称评定、专家评聘、业绩考评、晋升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本奖项各种奖种的申报和授奖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2009年1月制定,于2022年4月予以修订,修订版经2022年5月24日召开的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